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依據「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評會委員應具副教授以上(含)資格共七名,其委員之產生,教授為當然委員,其餘不足人數得由專任副教授中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本系教評會並設召集人一名,由委員互選之。
第三條:本系教評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
(一) 辦理本系(所)(含進修學士班)專任教師之聘任、評鑑、聘期、升等、延長服務、休假研究、授課時數減免、獎勵、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事宜,經相關辦法審查通過後,提送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進修學士班相關議案另節錄送進修部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 如審查升等教師為教授級者,應由具有教授資格之委員五人以上組成之。教授級人數不足時,得經院長同意或由院長聘請校內外與代表著作相關領域之教授補足之。升等審查應
依據本系「教師著作升等辦法」進行相關的審查,專任教師聘任審查應依據本系「新聘專任教師聘任審查辦法」進行相關的審查。
第四條:本系教評會於人事相關業務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開會議。本系教評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凡審(評)議之事項涉及委員本身、博士論文指導學生或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評)議。
第六條:本系教評會應將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本系(所)(含進修學士班)教師對於以著作升等、延長服務等申請之決議或對其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之意見,如有不服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則、教師聘任辦法、教師升等辦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及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依層級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