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3.14)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9.01.21)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7.04.02)
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94.06.14)

一、依據「輔仁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設立「輔仁大學經濟學系(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二、本會委員由5位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學士班暨碩士班各一人)組成,並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畢業生代表1至3人擔任諮詢委員。

三、本會以系主任為召集人、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得視需要不定期加開會議。

四、本會決議事項,須有全體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人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成立。

五、本會工作職掌包括:

  1. 規劃本系(所)課程之整體發展方向。
  2. 訂定本系(所)必修科目、學分及畢業總學分之相關事宜。
  3. 整合本系(所)開課資源並協調各專業領域授課師資之安排。
  4. 定期檢視課程結構規劃,通盤檢討系所教育目標、學生核心能力與課程結構之合宜性及關聯性,建立教師開授課程與專長相符之審核機制。
  5. 研議及辦理其他有關課程之相關規定。

六、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