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經濟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108.1.2 經濟系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報備
107.12.20 經濟系107學年度第三次系教評會修正
107.3.8 輔仁大學106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修正核備
107.1.10 經濟系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報備
106.11.1 經濟系106學年度第二次系教評會修正
105.9.1 輔仁大學105學年度第一次校教評會修正核備
105.6.15 經濟系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6.13 經濟系104學年度第七次系教評會修正
105.5.9 經濟系104學年度第六次系教評會修正
104.9.24 經濟系104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修正
99.12.21 經濟系99學年度第三次系教評會修正
99.10.28 經濟系99學年度第二次系教評會修正
99.10.05 經濟系99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修正
97.04.30 經濟系96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修正
96.11.14 經濟系96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通過
96.10.11 經濟系96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修正
93.9.22 經濟系93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8.04 經濟系93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修正
92.1.14 經濟系91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過
92.1.8 經濟系91學年度第二次教評會修正

第一條:本系教師著作升等審查應依據本辦法之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查。

第二條:本系教評會審查本系教師著作升等,應核對基本資料是否齊全。

第三條:本系教師提出申請著作升等之基本年資: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至提出申請時,實質滿三年,方得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案。

第四條:教師申請著作升等者,送審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教學、服務及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二、代表著作以申請升等學期前五年內完成之著作為限,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三、參考著作應為教育部升等審定通過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之著作。

四、上述送審著作均未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使用。

第五條:申請升等副教授與教授之研究項目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總篇數及點數門檻:

(一) 升等副教授至少三篇,點數應達7點,其中至少兩篇論作必須為非博士論文改寫之著作。

(二) 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四篇,且點數應達10點。

二、點數依據下表為計算基準:

三、若為單一作者,則各等級點數乘以1.2計算。 

四、若為跨領域研究需提供論文品質相關佐證資料。

第六條:著作升等一律外審;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系教評會就升等者之研究領域,開會決議兩位校外學者專家,外審升等著作。第七條:著作升等審查人在評審意見表上除了勾選強烈推薦、推薦、或不予推薦的等級外,並給予適當的量化評分,

■  本系評審意見表評分標準如下:

強烈推薦:85分以上

推        薦:80分~84分

不予推薦:79分以下

第八條:著作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方式如下:

一、「研究」、「教學」及「服務(含輔導)」三項成績合計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其佔總成績比例為:

  1.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級為「研究」佔百分之六十、「教學」佔百分之二十、「服務(含輔導)」佔百分之二十。
  2. 教授級為「研究」佔百分之七十、「教學」佔百分之二十、「服務(含輔導)」佔百分之十。

二、「研究」、「教學」及「服務(含輔導)」三項成績於分項考核時,各以一百分計算。

  1. 「研究」成績的評定以外審兩位學者專家評定分數之平均數。
  2. 教學成績審查內容以本校頒佈之審查內容為標準;各分項成績,以各教評委員所評定之成績採中位數或捨去頭尾後之算術平均數,擇其兩者較高者。且另要求提升等前二年內教學評量有效問卷,若專業科目中任一科低於3.5分且平均未達4分者,要求基本年資需滿3.5年。
  3. 服務(含輔導)成績審查內容以本校頒佈之審查內容為標準;各分項成績,以各教評委員所評定之成績,採中位數或捨去頭尾後之算術平均數,擇其兩者較高者。另升等教授需至少任滿一年導師(含研究所導師),或曾任行政或學術單位二級職以上。

三、「研究」成績按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相關規定評量;「教學」及「服務(含輔導)」兩項成績於分項考核時,評定分數均需各達七十分(含)以上。

第九條:本系教師升等相關著作審查時,審查人名單由系教評會委員共同推薦;送審著作應載明著作人之姓名及發行出版之相關資料,如係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教師升等視審查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升等著作的學術專題演講。

第十條:本系教評會應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不通過者,並應敘述其理由。

第十一條:升等申請人對升等申請案之決議有意見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系教評會議通過,並提系務會議報備,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