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經濟學系教師升等辦法


112.3.9輔仁大學111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12.1.5社會科學院111學年第2次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

111.12.28經濟系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報備

111.12.20經濟系111學年度第四次系教評會修正


第一條:本系教師著作升等審查應依據本辦法之規定進行相關的審查。

第二條:本系教評會審查本系教師著作升等,應核對基本資料是否齊全。

第三條:本系教師提出申請著作升等之基本年資:助理教授三年、副教授三年。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至提出申請時,實質滿三年,方得向系教評會提出升等案。

第四條:教師申請著作升等者,送審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教學、服務及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二、代表著作以申請升等學期前五年內完成之著作為限,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三、參考著作應為教育部升等審定通過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起之著作。

四、上述送審著作均未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使用。

第五條:申請升等副教授與教授之研究項目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總篇數及點數門檻:

(一) 升等副教授至少三篇,點數應達7點,其中至少兩篇論作必須為非博士論文改寫之著作。

(二) 升等教授五年內至少四篇,且點數應達10點。

二、點數依據下表為計算基準:

三、若為單一作者,則各等級點數乘以1.2計算。 

四、若為跨領域研究需提供論文品質相關佐證資料。

第六條:申請人之送審著作由系教評會進行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再由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作業。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提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

第七條:著作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方式如下:  

一、「研究」、「教學」及「服務(含輔導)」三項成績於分項考核時,各以一百分計算。

  1. 「研究」成績的評定以系教評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計算。
  2. 「教學」成績審查內容以本校頒佈之審查內容為標準;送審人自評佔百分之三十,系教評委員評定成績平均數佔百分之六十,行政配合評分佔百分之十。且另要求提升等最近四個學期教學評量有效問卷,若開授科目中(排除合授科目)任一科低於3.5分且所有科目平均未達4分者,要求基本年資需滿4年。
  3. 「服務(含輔導)」成績審查內容以本校頒佈之審查內容為標準;送審人自評佔百分之三十,系教評委員評定成績平均數佔百分之六十,行政配合評分佔百分之十。另升等教授需至少任滿一年導師(含研究所導師),或曾任行政或學術單位二級職以上。 

二、「研究」、「教學」及「服務(含輔導)」三項成績合計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八十分(含)以上為通過升等。依申請升等之職級不同,三項成績各佔比例如下:

  1. 副教授級為「研究」佔百分之五十、「教學」佔百分之三十、「服務(含輔導)」佔百分之二十。
  2. 教授級為「研究」佔百分之五十、「教學」佔百分之二十、「服務(含輔導)」佔百分之三十。

第八條:送審著作應載明著作人之姓名及發行出版之相關資料,如係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教師升等視審查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升等著作的學術專題演講。

第九條:本系教評會應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不通過者,並應敘述其理由。

第十條:升等申請人對升等申請案之決議有意見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系教評會議通過,並提系務會議報備,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